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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要知】履约过半采购人违规操作,项目还能继续吗?

政府采购信息网 王少玲 2022-04-25 16:09:11

近日,A中标供应商遇到一个问题,他们正在履约供货的采购项目被叫停。原因是采购人将涉密项目委托给了社会中介代理机构组织采购。财政部门发现采购人违规委托社会中介代理机构时,A中标供应商已将合同内容履约过半了。由于采购人违规操作问题,A中标供应商还能继续履约吗?面对上述情况,该如何处理?

《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秘密级或者机密级政府采购项目,以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为主,采购人不具备自行组织条件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这里的“应当”是强制性要求,秘密级或者机密级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只能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而不可以委托社会中介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四条规定,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

需要注意的是,采购人在政府釆购活动中和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循《保密法》相关规定。如果采购人没有遵守保密规定,也属于违法行为,将受到相应处罚。

回到上述案例,因为采购人违规操作,中标供应商能否继续履行合同?如果不能继续履约,损失谁来赔偿?

由于合同履约过半发现采购人有问题,是否终止合同,《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均未作出明确规定。如果终止合同不会导致损失,可报经财政部门同意,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8号文提出,完善对供应商的利益损害赔偿和补偿机制。采购人和供应商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的违约责任。对于因采购人原因导致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对供应商受到的损失予以赔偿或者补偿。

因此,首先要看采购合同对此如何规定的,按照采购合同约定来,由过错方即采购人对中标供应商的损失进行赔偿或补偿。

如果终止合同可能会造成更大的损失,这时终止合同就损害了政府采购的效率和效益,此时已经履行的合同不宜撤销,中标供应商可以继续履约。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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